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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

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

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

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

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