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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五)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对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监督和处罚规定。

A、《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部门依据《食品安

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 

B、食品经营者未如实记录进货台帐处罚权。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

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

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供货商档案,如实记录进

货台账;经营散装、裸装食品的,应当标牌公示,并注明生产日期、主

要原料成分、保质期等内容。

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食品销售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供货商档案、

如实记录进货台账的,或者对散装、裸装食品未按规定标牌公示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C、销售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处罚权。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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