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子公司高管人员的绩效薪
酬数额和奖惩方式,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如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未予通过,绩效薪酬委员会应根据
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意见对薪酬方案进行修改,直至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18 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内,绩效薪酬委员会应完成子公司高管
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
19 条 子公司高管人员在收到绩效考核结果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母公司董事
会提出申诉,由母公司董事会裁决。
第
20 条 母公司董事会依据会计师审计报告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情况对子公司高管人员进行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或子公司高管人员重要决策失误等情况,母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理。
第
21 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续聘挂钩,母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考核结果依法定程序对子公司高管
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
22 条 子公司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子公司及母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不予发放年度奖励,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党纪处分。
第
5 章 附则
第
23 条 本制度仅作为建立子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机制的总则,具体执行细则由母公司
人力资源部根据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制定,由母公司董事会绩效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
第
24 条 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25 条 本制度自母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