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8 条 计算重级工作制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及连接的
强度时,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应乘以表
3.1.8 的增大系数。
第
3.1.9 条 计算平炉、电炉、转炉车间或其它类似车间的工作平台结构时,由检修材料所产生的荷
载,可乘以下列折减系数:
主
梁
0.85
柱
(包括基础) 0.75
第二节设计指标
第
3.2.1 条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材料强度的标准值除以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钢材厚度或
直径(对
3 号钢按表 3.2.1-1 的分组)按表 3.2.1-2 采用。钢铸件的强度设计值应按表 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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