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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
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紧急处置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安全的因素,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中
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为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
定: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
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
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

‘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自然灾害的预警

  自然灾害极易引发各种事故隐患,给本单位及邻近生产经营单位带来极大
危害。加强这类事故隐患的防范和预警,对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十分重要。为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

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
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属于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实行挂牌督办并采取局部
停产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判定该生产经营单位局部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此类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较好地判断该生产经营单
位是否达到了安全生产条件,最好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
故隐患的整改现状进行评价,这是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效果的有效手段。因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