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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

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
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
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6.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

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7.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

工具的安全管理。

  

8.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

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0.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

5 项措施: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3.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

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4.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
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5.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
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