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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

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

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

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

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开采

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
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

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
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
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 2006 年 1 月 6 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

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

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
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 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

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

)的;(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

燃和自燃煤层

(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

“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

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

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5)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
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

煤矿

(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的

; (2)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

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

)进行生产的;(3)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