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
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
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
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
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
要求统一管理
,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
余
,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
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
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
,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
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
办企业
,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
金等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
制度
,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
制度》。
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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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 魏新军,孙键.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J]. 中国审计,2006(1).
[2] 赵小剑. 社保基金为何大案频发[N]. 南方周末,2006-8-10.
[3]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S]. 1999.
[4]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S]. 1999.
[5] 王元月,游桂云,李然. 社会保障:理论、工具、制度、操作[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
社
,2004.
[6] 冯必扬,严翅君. 现代社会保障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