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
的泥石流勘察。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
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要求,提出
专门研究的建议。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 15 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
大于
5 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 20 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
定场地液化等级。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
水层隔开。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
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