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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

的泥石流勘察。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

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要求,提出

专门研究的建议。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 15 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

大于

5 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 20 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

定场地液化等级。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

水层隔开。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

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