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
2010
年第
5
期(总第
136
期)
资、统 一 建 设、统 一 经 营管 理 ,主 要是 作 为 为居 民 凭 票证 购
物方便所设,无需考虑商业设施本身的经济效益,因而设施
建设与经营的稳定性较高。另外,对小区商业服务设施各项
内容的经营品种作了具体规定,也反映了计划经济的特征。
(2)
反映 了 国 家经 济 落 后、全 国 各 地经 济 发 展水 平 差 距
不大的国情。表现在:一是表中确定的设施内容基本上都是
居民维持基本日常生活需求的设施,没有文化设施,市政设
施因水平低也没有独立成系统。 二是各项设施每处规模规
定的上限与下限幅度范围小。
(
3
)首次确定了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所 需处 数 、一 般
规模、千人指标等指标数值,使得这一指标体系在实际工作
中易于操作。
2
现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93
版 与
2002
版 比较
研究
2.1
93
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评析
随着 经 济 体制 改 革 的深 入 和 社会 经 济 的快 速 发 展 ,以
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 ,与
1980
年初 相 比 ,
1990
年
初我国城市居民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内容与规模发
生了很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水平的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年推行使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家
庭结构趋向小型化, 户均人口从
4
人
/
户下降到
3.5
人
/
户 ,
户均建筑面积从
45 m
2
/
户
~50 m
2
/
户,增加到
60 m
2
/
户
~70 m
2
/
户。
二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了变化,除
了满足生活基本需求外,人们开始注重文化娱乐的需求。三
是随着城市经济实力的增强,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内容增加,
逐步完善。为此,建设部制订了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并列 入
1994
年
2
月
1
日 施 行 的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中。 (见表
2
)。
该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
1
)针 对 全 国 各 地 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项 目 配 置 内 容 差
异很大的特点, 只对具体项目作了一般合适规模的指标规
定,未作千人(户)指标具体规定,但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
筑面积及用地面积的总体指标作了千人的上限与下限指标
规定,上下限间差距较大,有利于各地各个小区在规划建设
时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配置。
(
2
)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按 功 能 分 成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文
体、商 业 服 务、金 融 邮 电、市 政 公 用、行 政 管 理、其 它 等
8
大
类
46
小类,并根据各个小区的不同情况,又把
46
小类分为
26
个应配建项目,
20
个宜配建项目,增加了配套的灵活性。
与上一个指标规定相比,其中最大的变化,一是把市政公用
设 施独 立 成 类,配 置 规 定也 更 加 齐全 ;二 是 把防 空 地 下室 、
街道第三产业列入其它类; 三是把卫生站从居委会中独立
出来,并和门诊所构成医疗卫生类;四是把文化活动站列入
文体类,并且考虑人多地少的国情,小区级不再要求设置运
动场;五是商业设施内容增多。
(
3
)针对小区规划模式多为小区一组团模 式 ,从 方 便 居
民生活需要角度, 对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实行了两级
规定,即小区级和组团级。 同时根据各地的调查实践,确定
小区、 组团人口规模分别为
7 000~15 000
人、
1 000~3 000
人;户数分别为
2 000~4 000
户、
300~700
户;用地规模分别
为
10 hm
2
~35 hm
2
,
2 hm
2
~4 hm
2
。 并 根据 第 四 次人 口 普 查资
料确定以
3.5
人
/
户作为人口计算依据。
2.2 2002
版《城 市 居 住区 规 划 设计 规 范 》与
93
版 的 比 照研
究
93
版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的 颁 布 实 施 在 小 区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 建设管理上起到了主要的指导
作用。 但随着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
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使得
按
93
版 《规 范 》建设 的 小 区公 共 服 务设 施 出 现了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突 出 问 题 :一 是 由 于 我 国 商 品 经 营 体 制 的 改 变 ,按
93
版《规范》建设的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设施因为不易分割而
出现闲置现象。 与此同时一些小区许多私人商户利用底层
住宅开设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业门面; 二是随着住宅商品
化,居住空间分异现象的产生,不同类型的小区出现了不同
特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状况, 这些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设因缺乏相应的指导标准, 其规模的大小与实际使用状况
产生 了 偏 差,浪 费 了 社会 资 源 ,影响 人 们 的生 活 质 量;三 是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实施, 儿童人口比例下降的同时
老龄人口比例大量增加,由此造成中小学、托幼设施空置现
象的普遍产生,同时老龄服务设施却严重短缺;四是居民小
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加使得小区机动车库的设置规模成了
当今小区发展遇到的巨大难题; 五是社区服务事业和家政
劳动社会化的发展, 休闲时间的增加需要相应的服务内容
却没有相应的设施载体,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等等。
以上这些情况是
93
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所
未能预料到的,因此在
2002
年,建设部对
93
版规范进行了
修编,形成了我们正在使用的
2002
年版新规范。 新规范并
没有对旧规范进行原则性的修改, 而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
经济的一些新变化进行了局部的修改。
在 分 级 控 制 规 模 (表
3
)方 面 ,新 规 范 在 户 数 规 模 方 面
适当提高了居住区级的上限、 小区级的上下限和组团的上
限;在人口规模方面适当的提高了小区级的下限。从户数的
上限有所增加而人口规模的上限没有改变, 说明了新的规
范适应了家庭核心化的社会趋势, 户均人口已由原规范的
3.5
人修改为新规范的
3.2
人。
在居 住 区 公共 服 务 设施 (也 称 配套 公 建 )的 分 类 上 ,新
版规范将老版中行政管理类和其他类合并, 并增加了社区
服务类,以满足新形势下公建配套的需要。在公共服务设施
控制指标方面, 新版的千人指标较旧版无论在建筑面积和
用地面积方面都有一定幅度的放宽,根据居住区(小区或组
团)的类型,地域差别等不同,设计师就有更多、更灵活的尺
度来为各小区量身定制确定具体规模。
以小 区 为 例,新 版 规 范就 在 教 育、医 疗 卫 生 、文 体
3
类
中修改了具体控制指标, 另外新增加了社区服务类控制指
标(表
4
)。 其中教育类的指标降低了下限门槛,也就是放宽
了指标范围; 而医疗卫生类在同时提高了上下限控制指标
的同时,大幅提高了用地规模的上下限指标;文体类的指标
也较老版的上下限指标均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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