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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日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30分钟,扫掠角12度,日照时间计算起点指距室内地坪
0.9米高的外墙位置(含保温层及装修层),计算过程中时间精度和输出结果精度应该
为分,输出结果应将真太阳时转换成北京时间,通过计算结果来判定拟规划居住建筑是否
满足日照要求,对于特殊部分可进行立面日照分析,更准确直观一些。
  北京建筑间距规定的系数要求:主要包括板式、塔式及多塔建筑及多塔建筑群等;板式
建筑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

2 倍以上的建筑;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

筑平行布置正南正北时,建筑间距最小系数

1.7: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 1 的建筑,塔式建

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单栋塔式建筑遮挡建筑(两侧无其他遮挡建筑时)对日照比较有利,
遮挡面积较小,与北侧居住建筑的建筑系数最小可控制在

1.0,不会对被遮挡建筑造成遮挡。

  相邻多栋塔式建筑如果之间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建筑长度时,在该间距范围内无
其他遮挡建筑,其间距系数最小可控制在

1.2。相反塔式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建筑长度时,在

该间距范围内无其他遮挡建筑,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
度和建筑之和计算,也就是多栋塔式建筑遮挡效果以等同于板式建筑的遮挡效果,根据群
体不同的长宽比,采用的间距系数也不同,长宽比

1.0 以下,等同于单栋塔式建筑,间距

系数为

1.0,长宽比 1.0~2.0 时,间距系数 1.2,长宽比,2.0~2.5 时,间距系数 1.5,长宽比

2.5 时,相当于板式建筑,间距系数 1.7。
  北京规划部门一般规定居住区日照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居室及公共服务项目居室部分日
照标准及北京建筑间距规定的系数要求。
  

3.2.3 卫生间距。即居住建筑相对两可视面(窗口距离)大于等于 18 米,如不满足要

求时,采用有效遮挡措施避免对视,总图标示出来规划部门也是认可的。
  

3.3 居住区内综合技术指标:综合技术指标是规划总图设计中非常重要部分,主要有

以下几部分组成:
  

3.3.1 综合技术总指标。包含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居住区用地、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配套

设施用地,通常情况下总指标中只体现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其余用地面积在地块分指标中
体现。总指标还包括居住区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和地下要单独统计)、住宅建筑面积、公建
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总户数、居住总人数、户均人口、
人口毛密度、机动车停车数量及非机动车停车数量等。
  

3.3.2 建筑容积率。指建筑用地内建筑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衡量建设用

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容积率时,总建筑面积中是否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
应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来确定,在具体设计中计算容积率一般都是用地上总面积与用地
面积的比值来计算,也就是规划部门对于地下建筑面积不予与明确的约束,可根据建设单
位的具体使用需要及投资情况来确定地下面积的数值。
  

3.3.3 建筑密度。指用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建筑密

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3.3.4 绿地率:。指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用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包括公

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

3 米(含 3 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 1:1 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

1.5 米(含 1.5 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按 1/2 计入该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指标。绿地面积

计算时建筑首层外墙

1.5m 范围内、道路路缘石外 1m 范围内不计入绿地范围,对其它围墙、

院墙绿地范围可算到墙脚、汽车坡道出地面部分算至坡道挡墙外

1m 处、覆土绿地部分要注

意其与实行覆土绿地接壤的部分,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总边长的
1/3)。道路小于 4m 的可以不退线 1m,按道路边缘计算绿地面积,人行道及硬铺休闲广场
不计入绿地面积,符合公园规范要求的游憩小路可计入绿地面积。
  以上为规划方案设计中的一些主要的限定性指标,满足以上各种规划要求做出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