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
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
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
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
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
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
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
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
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