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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
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
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