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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

 

  

 2.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

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
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发布食品
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
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
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应确保执法机关
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

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
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
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
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
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
标准,与时俱进,跟得上国际步伐,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

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
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
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
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配合,同时加大资源共享,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
回中,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发布,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
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

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时效性高,范围广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能取
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
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
论的监督功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参考文献: 

  

 1.梁太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1) 

  

 2.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和构建[J].政法学刊,2009.24(6) 

  

 3.张舒.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N].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12(1) 

  

 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6 

  

 5.李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