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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碴料场堆置
设计。
(7)施工排水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
(9)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0)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1)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2)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4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
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建单位应
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内容参见表 2—3—13)。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5 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
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建单位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
的 14 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
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内容参见表 2—3—13)。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2.6 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 14 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
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7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
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
执行”
、“己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8 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
,否则
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