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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

500 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

10 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

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

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 1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
(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

监理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标报价书;
(二)投标保证金;
(三)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五)监理大纲;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

(七)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
(八)近 3~5 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
(九)投标人近 3 年财务状况;
(十)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 条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

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

“正

”或“副本”标记。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

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

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
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
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