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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1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

加强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设备制造监理行为,提高设备制

造监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 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

型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监理可参照执行。

1.3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

备制造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水

利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项目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5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1 水利工程

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

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2.2 水利工程设备

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

2.3 设备制造监理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水利工程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

2.4 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法定人或工程项目权益所有者(业主)。

2.5 

     

设计单位

 

受业主委托承担设备工程设计或制造设计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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