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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employer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contractor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

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

理。

2.0.6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

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 staff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

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

vice-general 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

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

supervision outline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

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

参照本规范附录

A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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