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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

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
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