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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

权益,确保水利化水电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工程招投标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健康有序的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颁发《水利水电施工合同和招文
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并对《范本》实施的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本《范本》,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

参照使用。

二、修改后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以下简称《合同条件》颁

发,1997 年 8 月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
同条件》(GF-97-0208)同时废止。

各水利水电工程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时,《合同条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应

用,《范本》的其它文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使用,但不得违反《合同条件》中所确立的
或隐含的公正、公平原则。若编制的上述文件内容与《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合同条
件》为准。

三、《合同条件》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1

.“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

.“专用合同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3

.除《合同条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的编号的条款外,“通用合同条款”其它的条款的内容

不得改动。若确定因工程特殊条件需要变更“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隶属
关系报送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管理应按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发

包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公正地履
行其职责。

五、根据我国当前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流动资金不足的现状,为推行工程按合同计划

顺利开工建设,发包人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承包单位
带资承建。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由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时通过编制工程的施工规划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其

预付款总额度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 10%,第一次预付金额应不小于预付款总额的 40%。

六、除某些小型工程设备(如观测仪器)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外,永久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负

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今后为避免材
料供应方面的责任交叉而增加合同管理的复杂性,不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后向承包人供应。若确
因工程的特殊需要,发包人可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而由承包人直接与供货厂家签订合同,但发包人
应承担由于指定材料的供应来源的相关责任。

七、发包人应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价格调整问题,原则上应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

公式方法调价,应按合同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确定可调因子、定值重权系数和变值权重系数。

若确因工程的具体情况难于采用《合同条件》规定的调价公式方法调价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详细规定双方可接受的科学操作的调价办法。

八、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和索赔等均属合同有序管理的

正常范畴,应认真按《合同条件》的规定程序公正、公平地及时予以处理以避免问题积累而增加后处
理的难度。对于索赔事项还应及时作好当时记录以利于监理单位作出公正的决定。

九、《合同条件》吸取了国际和国内一些解决合同争议的经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

合同争议调解机制,当监理单位的决定无法使合同双方或其中一方接受而形成争议时,可通过由双方
在合同开始执行时聘请的争议调解组或行业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十、鉴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具有风险大的特征,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进

行保险以增加抗风险能力。

十一、本《范本》的解释权属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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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