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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二)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三)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
给他人的;

 

  (四)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二)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聘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单位与之签订; 

  (二)与承包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三)承包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承包人单位
人员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条 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管理范围。承包人可以自行进
行设备租赁或材料委托采购,但应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转包、违法分包和出租、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于1998年11月10日发布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

1998〕4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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