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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
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
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
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