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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
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
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
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
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
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
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
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
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
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
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