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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与管理工作有的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民用建筑二级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
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做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结构
审定人和结构专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
定在其负责岗位上的设计文件中签字。作为结构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在施工图设
计文件目录页右下角的适当位置上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或所列目录的内
容)负责。对未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规划部
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部建质[2003]84 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明确规定了施工图应当达

到的深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图签一般应有设计(制图)、校对(核)、专业负责人、审核、审定等岗位签字栏,各设
计院会有少许差异,但施工图的校、审是不可缺少的工序,因此,凡在责任岗位上的结构工
程师,均应按上述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且本专业有关责任人的签字不应少于 3
人。没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栏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盖章无效。勘察设计单位是承担
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的主体,审查机构的审查并不能减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更不
能代替勘察设计单位的施王图内部校审。 
改进措施:报审的施工图应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各级责任人的校审、修改、签字和盖章,应是
完整的施工图。每份结构施工图至少应盖一个单位报审专用章、一个结构注册结构工程师章。
每张图纸应有本专业三人签名。 
 
1.1.2  设计文件中作为设计依据和质量验收应遵循的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编号与版本
有误,例如: 

(1)设计文件依据已作废,无效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2)设计文件中指明的质量验收应遵循的工程建设标准为无效标准; 
(3)设计文件中仅说明“本设计依据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计算”

,而无具体的依据规范、

规程和标准名称和版本。 
原因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完整体系。工程建设标准中,许多为
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随着技术的进步,标准
本身还在不断发展,基于较新技术的标准总是在代替基于较陈旧技术的标准,因此,每一个
标准都有极强的时效性。在结构设计工作中,必须遵循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若依据已废止的
标准进行设计,将导致违反标准化法,并产生严重的失误,甚至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若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的应遵循的质量验收标准为无效版本,则会对质量验收工作产生误
导。笼统地注明“本设计依据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虽然在文字上没有什么错误,
但: 

(1)不利于设计单位内部的审定者、审核者、校对者及审查单位的审查人员判别设计者

在选用标准中是否误用了无效版本。 

(2)在某些新、旧标准的“搭接期”,由于二种版本均为有效版本,若设计文件这样表达,

将为建筑物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的鉴定、加固、改建、改变用途、增层等工作留下“麻烦”。
改进措施:根据建设部建质[2003]84 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 3.5.2 条、
第 4.4.3 条的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将作为设计依据采用的标准的名称、编号、版本在结
构设计说明书中一一列出。 

 

1.1.3  设计文件中未注明设计使用年限或注明年数有误,例如: 

(1)施工图设计文件注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70 年或 100 年,但采用按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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