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3-2020)》,制
定本规定。
第
2
条
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
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
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
有关规定执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
3
条
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
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
2
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
4
条
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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