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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 总

 

1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3-2020)》,制

定本规定。

2   

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

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

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

有关规定执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3   

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

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2   

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4   

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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