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
3.3.5 条 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 3.5~5m。
第
3.3.6 条 陈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
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
第
3.3.7 条 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
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
3.3.8 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
3.3.9 条 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
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
3.3.10 条 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
积之和超过
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 2 只大便器,并配
有污水池。
第
3.3.11 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
放。
第
3.3.12 条 报告厅宜按 1~2 ㎡燉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
300 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
3.3.13 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 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
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
3.4.1 条 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
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
3.4.2 条 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
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
3.4.3 条 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
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
第
3.4.4 条 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
不应小于
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第四章 藏品防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
防盗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
关规定。
第
4.1.2 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
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门窗应
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
(D)不应小于 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 3。
第
4.1.3 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程》
(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加 20%、屋顶再增加
30%进行设计。
第
4.1.4 条 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
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JGJ19)中推荐的数值采用。
第
4.1.5 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的总热阻(Ro)
不应小于
0.66㎡•K/W,屋顶的总热阻(Ko)不应小于 0.90㎡•K/W。
第
4.1.6 条 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小于 0.8mm 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
属栅栏门
;若设置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取密闭保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