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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矛盾。

5.9 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安全、经济的要求和检修、维护作业的合理

需要。

6.对会审中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必须符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原则和国家、原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所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

范;当通过协商各方意见仍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监理部与工程

项目部协商后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则应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7.对会审中已决定必须进行设计修改的,由原设计承包商按设

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修改设计,经项目监理部、工程项目部核签

之后,交施工承包商执行。

8.施工图会审纪要中应包括设计答疑方面的有关内容和条文,

如经会审,对设计没有提出任何问题的工程项目,也应作出会审纪

要,以示对该设计的认可。

9.凡涉及设备制造厂家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应视情况邀请制

造厂商代表到会与设计承包商代表一起进行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

10.图纸会审应作出详细记录,会议纪要由监理工程师整理并经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一经与会各方同意后,该纪要即被视为设计文件

组成部分并予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