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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

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

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

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

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

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

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

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

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

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

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

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

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

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

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

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

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