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提高烟台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行业
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于抢
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房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0.3 本规定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
理的基本依据。
1.0.4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绿色施工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施工现场
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1.0.6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现场
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而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的场地。
2.0.2 绿色施工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
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
“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0.3 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4 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0.5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 5m(含 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
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