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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
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
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
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
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
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
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
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
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
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

 

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
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