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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

竣工图

进行

工程质量

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作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案,科学组织施工,做

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

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

防护

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

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

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

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

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

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

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

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

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

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

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