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
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
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作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案,科学组织施工,做
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
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
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
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
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
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
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
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
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
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
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
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