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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
须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件

(包括临时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因此,无论任何理由,项目在

开工前都必须持有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二,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的同意,擅自修改正在审批阶段的建筑工程图纸。根据规划法的要求,任何项目
的建筑工程图纸均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该开发公司既未征得规划部门同意修改设计、增加面积,又提前开工,明显属
于违法建设。

XX 食品厂厂址位于城市大型居住区的旁边,占地 1.3 万平方米,政府与食

品厂达成协议,食品厂搬迁至郊外,原厂址按照规划,兴建住宅,食品厂与
XX 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合资建设 2 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按照有关程序,取得
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施工过程中,

XX 房地产公

司无法按协议筹集到自身方面的资金,该房地产公司只好退出。食品厂后又与
XX 建设集团达成协议,继续完成商品房的后续建设。

评析: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

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时,应持计划管理部门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的计划文件、原建设
单位同意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建设单位名称的证明或双
方的协议书、原审批文件报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更改,并
要在证件的修改处加盖校对章。建设单位在申请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建筑性质或用地性质进行更改时,应持说明变更原因的函件
及原审批文件,申报规划要点。建设单位持同意变更建筑性质或用地性质的规划
要点通知书,到计划管理部门办理计划变更手续,然后持新批的计划文件,按
照规划要点通知书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规划管理手续。

1999 年 1 月 4 日,XX 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 H 村开发建设一个电

子工业加工区。

1999 年 2 月 2 日市政府联席会在听取政府负责同志的汇报后,同

意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在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
征用土地。据此精神,在未按法定程序申请报批的情况下,由电子工业加工区建
设办公室主持,于

1999 年 2 月 11 日与 H 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一份。市政府办

公室于

1999 年 4 月 30 日分别以 XX 府办(函)(1999)1 号和 2 号文件批准 H 村电子

工业加工区办公室征用

2754 亩耕地,批准的征用土地未按法定程序向省政府申

请批准。上述征用的土地,已按协议支付了

40%用地补偿费共 830 万元;截至

1999 年 5 月 3 日,破坏耕地面积达 901 亩。主持 XX 市政府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
对征地的具体情况是清楚的,也听取过有关同志的汇报,但未提出异议,并未
及时针对这宗违法用地进行检查纠正。经过多次调查取证,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于

1999 年 5 月 20 日做出如下处罚。

(1)鉴于上述工业区所毁耕地已难以复耕,同时地方经济发展确实需要,经

核准,对已推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

10 元进行罚款,并补办手续;责成 XX 市人民

政府就此事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并建议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