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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建筑设备

1) 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2) 给水定额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段,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3) 多于 3 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4) 当淋浴器少于 6 个时,沿途损失可采用不大于 300Pa,多于 6 个时,采用不大于 350Pa,但其

管径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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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 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 25L/S

53. 生活、生产贮水池和消防用水池应分开建设。

5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消防水池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

高度不超过

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与被保护高层建

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5.00m,并不宜大于 100m。

55. 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 1000M

3

时,应分设成两个。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如超过

500M

3

时,应分设

成两个。

56. 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

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 2M ,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57.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布置成环状,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
58.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防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
59.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室内消防竖管管径不应小于 100。

60.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

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

10M。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的消防栓的水压不小于 10M 水柱

6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 15 米范围内的消火

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62. 道路宽超过 60M 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6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120m。

6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 150m 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 L/s 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65. 高层建筑群可以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66. 室内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为 10 分钟的消防用水量。

67. 高层一类公共建筑水箱的消防贮水量不应小于 18M

3

高层二类公共建筑和高层一类居住建筑水箱的消防贮水量不应小于

12M

3

高层二类居住建筑水箱的消防贮水量不应小于

6M

3

68.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予以确定。

69. 设置在地下室的有消防用水量的储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 6 米。

70.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71. 建筑物必须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

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2) 厂房、库房、科研楼

3) 超过 800 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超过 1200 个座位的会堂、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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