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湛府
[2003]71 号)和《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湛价
[2005]155 号)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如下:
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以上的 9 层
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1500
元(内含
100 元价格调节基金);
2、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二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
(内含
2 元价格调节基金);
3、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1 元(内含
1.4 元价格调节基金);
4、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①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减半收取;
②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
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③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
目,予以免收;
④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
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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