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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湛府

[2003]71 号)和《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湛价

[2005]155 号)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如下:

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以上的 9 层

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1500

元(内含

100 元价格调节基金);

2、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二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

(内含

2 元价格调节基金);

3、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1 元(内含

1.4 元价格调节基金);

4、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①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减半收取;

②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

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③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

目,予以免收;

④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

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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