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第
16.4.8 条 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
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竣工应在竣工验收
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第
16.4.9 条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
交手续
.
资
料
员
还
应
了
解
并
遵
守
GB50210-2001
规 范 中 , 有 关 工 程 验 收 及 资 料 的 规 定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第 6 章的规定。13.0.2 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要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B 划分。说明:13.0.2 本规范附录
B 列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十个子分部工程及其三十三个分项工程的名称,本规范第四
章到第十二章分别对前九个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每章第一节是对子分部工程
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各节是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
与《建筑装饰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91)相比,本规范对验收的范围和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1
“
”
门窗工程 增加了木门窗制作与安装的特种门安装;
2 “
”
将 玻璃工程 的内容分别
“
” “
”
并入相关的 门窗工程 和 轻质隔离墙工程 ;
3 “
”
“
”
裱糊工程 扩充为 裱糊和软包工程 ;
4
“
”
删去了 刷浆工程 ;
5 “
”
“
”
花饰工程 扩充为 细部工程 ;
6
“
增加了 幕墙工
”
程 。
1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
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
C 的格式记录。1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附录 D 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
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2 抽查样本的
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
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
1.5
倍。说明:
13.0.4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因此
只有一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松严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
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规范将涉及安全、健康、环保、
“
” “
”
心肝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 主控项目 。 一般项目 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
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
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
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
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
差的
1.5 倍。13.0.5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GB50300—2001)附录 E 的格式记录 ,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
13.0.6 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2001)附录 F 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 应具备表
13.0.6 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3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项
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表
13.0.6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表 项次子分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