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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5.4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

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5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5.6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5.6.1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 GBJ16 的相关规定;

  

5.6.2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5.7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6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6.1 防止粉料自燃

  

6.1.1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设法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6.1.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

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1.3 卸料系统应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6.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6.2.1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2.2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

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6.2.3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

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6.3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

  

6.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 GB50057 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6.3.2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

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6.3.2.2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3.2.5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 GB12476.1 的相关规定;

  

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 GB50058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 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

防爆工具;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

物与设备碰撞;
  

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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