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  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含生

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

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

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

 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

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此处的人,是指在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

 

     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

 

 

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人员条例)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

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

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

(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

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

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

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

毒物中毒。因食物中毒和职业

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  

(外委)

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

2.1.1.4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

(人员全覆盖)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

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

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

30 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

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

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

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

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