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 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含生
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
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
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
新规程扩展了外延。
(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
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
3)此处的人,是指在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
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
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
(人员条例)
(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
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车辆
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员上下车
(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类别
填车辆(船只)伤害。
(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
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
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
毒物中毒。因食物中毒和职业
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
(外委)
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
2.1.1.4 乘坐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
(人员全覆盖)
2.1.1.5 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聘
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
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
一次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
30 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
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
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
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按劳动部(
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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