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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

”。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

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注:这点一定要看《通则》

4.2 条中:允许凸出道路红线的具体规定。其它都属于不允许凸出的)

四、室内环境设计:

(一)热工: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
(二)节能: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J134—2001 及重庆的规定执行。采取

节能措施,增强围护结构
                       的保温隔热性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
调能耗应节约

50%。因此,

                       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
数和热惰性指标等,
                              都 必 须 符 合 规 范 的 要 求 。 < 详 强 制 性 条 文
3.0.3、4.0.3、4.0.4、4.0.7、4.0.8、5.0.5、6.0.2 各条>
(三)照明: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133—90 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筑,如图书馆、

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
                       必须满足有关规定(详强制性条文 GBJ133—90,2.2.1 条,托幼规范 4.3.3.条,中
小学规范,

7.2.2、7.2.3 条)。

(四)隔声和噪声限制: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

         (详强制性条文:住宅 3.1.1、3.2.1、3.2.2、学校:4.1.1、4.2.1、4.2.2、医院:5.1.1、5.2.2、旅
馆:

6.1.1、6.2.1、6.2.2)

五、防水设计

:

  

(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

(一)地下工程防水: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

GB50108—2001 要求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第 3.2.1 条>。
3.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 3.2.2 选定。<第 3.2.2 条>
4.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 3.3.1 条>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 3.3.1-1 选用。(2) 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

3.3.1-2 选用。

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 4.1.3 的规定<第 4.1.条>。表 4.1.3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
级工程埋置深度(

m) 

   

设计抗渗等级:

 

H<10 时 抗渗等级为 S6 

   10<H<20时 抗渗等级为 S8
   20<H<30 时 抗渗等级为 S10 
   30<H<340 时 抗渗等级 S12

 

注:

(1)本表运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