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
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楼地面、楼地 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通则
4.7.1—四>
。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
”
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
<通则 4.4.4—四>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
用。
6.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通则 4.9.1—五>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
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通则 4.8.1—三>
(二)
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
”
排出以及排泄雨水 。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
起邻里纠纷。
四、室内环境设计
室内环境设计包括:热工、节能、照明、隔声与噪声限制等方面。
(一)
热工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
(二)节能,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2001 及重庆的规定执行。采取节能措
施,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 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调
能耗应节约
50%
。因此,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 护结构各部分的
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等,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详强制性条文 3.0.3、4.0.3、4.0.4、4.0.7、4.0.8、
5.0.5、6.0.2 各条>
(三)
照明
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133—90
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
筑,如图书馆、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必须满足有关照度标准的规定。(详强
制性条文
GBJ133—90,2.2.1 条,托幼规范 4.3.3.条,中小学规范,7.2.2、7.2.3
条)。
(四)
隔声和噪声限制
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详强制
性条文:住宅
3.1.1、3.2.1、3.2.2、学校:4.1.1、4.2.1、4.2.2、医院:5.1.1
、
5.2.2、旅馆:6.1.1、6.2.1、6.2.2
。
五、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一)
地下工程防水
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
GB50108—2001
要求做。
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第 3.2.1 条>
。
3.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 3.2.2 选定。<第 3.2.2 条>
4.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
3.3.1 条>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 3.3.1-1
选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