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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在原图上制作的城市规划图的比例,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规划图经缩小或放大后使用的
应将比例数调整为图纸缩小或放大后的实际比例数值或加绘形象比例尺。形象比例尺应按图

2.5.3 所

示绘制。

2.5.4 城市规划图使
用的比例,应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2.5.5 城市规划图比例尺的标绘位置可在风象玫瑰图的下方或图例下方。

2.6 规划期限 

2.6.1 城市规划图应标注规划期限。

2.6.2 城市规划图上标注的期限应与规划文本中的期限一致。规划期限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6.3 城市规划图的期限应标注规划期起始年份至规划期末年份并应用公元表示。

2.6.4 现状的图纸只标注现状年份,不标准规划期。现状年份应标注在副题的右侧或下方。

2.7 图 例 

2.7.1 城市规划图均应标绘有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或色块)与文字组成,文字是对图形的注释。

2.7.2 城市规划用地图例,单色图例应使用线条、图形和文字;多色图例应用色块、图形和文字。

2.7.3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按本标准第 3.1 节规定的图例绘制。

2.7.4 绘制城市规划图应使用本标准规定的图例、其他专业标准规定的图例或自行增加的图例,在同
一项目中应统一。

2.7.5 城市规划图的图例应绘在图纸的下方或下方的一侧。

2.8 署 名 

2.8.1 城市规划图与现状图上必须署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名称,并可加绘编制单位的徽记。

2.8.2 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图标内署名;没有图标的城市规划图,在规划图纸的右下方署名。

2.9 编绘日期

2.9.1 城市规划图应注明编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