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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
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

 

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
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
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
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项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

 

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 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
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
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