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改正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
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
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
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
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
,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
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
生能源
,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
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
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
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
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
,是指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
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
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5 年。保温工程
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
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
条件等实际情况
,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