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比
>0.45 且
≤0.50
北(偏东
60ο 到偏西 60ο 范围)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 4.7 4.7 3.2 2.5 —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
≤5℃ 4.7 3.2 3.2 2.5 —
东﹑西(东或西偏北
30ο 到偏南 60ο 范围) 无遮阳措施 4.7 3.2
— — —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
≤20%) 4.7 3.2 3.2 2.5 2.5
南(偏东
30ο 到偏西 30ο 范围) 4.7 4.7 3.2 2.5 2.5
4.0.5 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4.0.6 外窗宜设置便于操作和维护的活动外遮阳装置,除有效地遮挡太阳辐射外,还应
避免遮阳装置受热后长波辐射进入室内以及对窗口风特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宜采用以下遮阳
装置:
(
1)活动外遮阳措施,如外置活动百叶窗、遮阳帘等。
(
2)与玻璃结合的遮阳措施,如玻璃窗贴热反射膜等。
4.0.7 建筑物 1-6 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 GB7107《建筑外窗空气渗
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规定的
Ⅲ级;7 层及 7 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
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
Ⅱ级。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 4.0.8 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
热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热惰性指标,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
准附录
A 和附录 J 的规定。
表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m2·K)] 和热惰性指标(D)
屋 顶
* 外 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
和楼板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户 门
K
≤1.0
D
≥3.0 K≤1.5
D
≥3.0
按表
4.0.4 的规定 K
≤2.0 K≤1.5 K≤3.0
K
≤0.8
D
≥2.5 K≤1.0
D
≥2.5
当屋顶和外墙的
K 值满足要求,但 D 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 GB50176
—93《民用建筑热
工设计规范》第
5.1.1 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4.0.9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可采用下列措施:
(
1)屋顶﹑外墙的表面宜采用浅色处理,如采用浅色涂料和浅色饰面砖,以减少外表面对
太阳辐射热的吸收。
(
2)建筑屋顶和外墙宜采用外保温隔热措施。
(
3)屋顶宜采用各种不同构造形式的倒置式屋顶,平屋顶宜采用种植屋顶,不上人的平屋
顶可采用有保温隔热基层的通风间层屋顶,架空通风间层的风道长度不宜大于
10m,间层
的高度应取
180-240mm。
(
4)屋顶宜采用平﹑坡屋顶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空间,在屋顶上可设置花架,
种植攀缘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