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
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
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
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
2.0.2 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
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 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
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
2.0.3 条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
2.0.4 条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s 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
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
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
2.0.5 条
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
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
1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