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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

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

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

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
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
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

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本合同专用条款

  (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7)图纸

  (

8)工程量清单

  (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

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
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
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
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

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
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