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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
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
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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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 施工组织设计 或 施工方案 所确定的用以
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
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
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
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
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
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