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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一、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本市统一的建筑和装饰工程预

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

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也
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上海市建
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和装饰工程
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三、工程量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及本规则各项规定除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 .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

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
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 m

3

);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m

2

);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 t 或 kg );
5 .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个或组)。

五、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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