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剂时可为

1.5~2.0m;当采用石灰时可为 1.5m。

  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堆放高度可适当增加。
  

9.4 混凝、沉淀和澄清

  

Ⅰ一般规定

  

9.4.1 选择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时,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

水质要求,并考虑原水水温变化、制水均匀程度以及是否连续运转等因素,结合
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9.4.2 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

  

9.4.3 设计沉淀池和澄清池时应考虑均匀配水和集水。

  

9.4.4 沉淀池积泥区和澄清池沉泥浓缩室(斗)的容积,应根据进出水的悬

浮物含量、处理水量、加药量、排泥周期和浓度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9.4.5 当沉淀池和澄清池规模较大或排泥次数较多时,宜采用机械化或自动

化排泥装置。
  

9.4.6 澄清池絮凝区应设取样装置。

  

Ⅱ混合

  

9.4.7 混合设备的设计应根据所采用的混凝剂品种,使药剂与水进行恰当的

急剧、充分混合。
  

9.4.8 混合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处理水量的变化,可采用机械混合或水力混合。

  

Ⅲ絮凝

  

9.4.9 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

  

9.4.10 絮凝池型式的选择和絮凝时间的采用,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相似

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9.4.11 设计隔板絮凝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一般宜为 20~30min;

  

2 絮凝池廊道的流速,应按由大到小渐变进行设计,起端流速宜为 0.5~

0.6m/s,末端流速宜为 0.2~0.3m/s;
  

3 隔板间净距宜大于 0.5m。

  

9.4.12 设计机械絮凝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宜为 15~20min;

  

2 池内设 3~4 挡搅拌机;

  

3 搅拌机的转速应根据浆板边缘处的线速度通过计算确定,线速度宜自第

一档的

0.5m/s 逐渐变小至末档的 0.2m/s;

  

4 池内宜设防止水体短流的设施。

  

9.4.13 设计折板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絮凝时间一般宜为 12~20min;

  

2 絮凝过程中的速度应逐段降低,分段数不宜少于三段,各段的流速可分

别为:
  第一段:

0.25~0.35m/s;

  第二段:

0.15~0.25m/s;

  第三段:

0.10~0.15m/s;

  

3 折板夹角采用 90°~120°;

  

4 第三段宜采用直板。

  

9.4.14 设计栅条(网格)絮凝池时,宜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