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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距,应根据建(构)筑物基础、路面种类、卫生安全、管道埋深、管径、管材、施
工方法、管道设计压力、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大小等按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确定。

  

7.3.4 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可按本规范附录 B 规定

确定。
  

7.3.5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

采取保护措施。
  

7.3.6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

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
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

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

闭。
  

7.3.7 给水管道与铁路交叉时,其设计应按铁路行业技术规定执行。

  

7.3.8 管道穿过河道时,可采用管桥或河底穿越等方式。

  穿越河底的管道应避开锚地,管内流速应大于不淤流速。管道应有检修和防
止冲刷破坏的保护设施。管道的埋设深度还应在其相应防洪标准(根据管道等级
确定)的洪水冲刷深度以下,且至少应大于

1m。

  管道埋设在通航河道时,应符合航运管理部门的技术规定,并应在河两岸
设立标志,管道埋设深度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m 以下。

  

7.3.9 输配水管道的地基、基础、垫层、回填土压实密度等的要求,应根据管

材的性质(刚性管或柔性管),结合管道埋设处的具体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 规定确定。

  

7.3.10 管道试验压力及水压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 的有关规定。

  

7.4 管渠材料及附属设施

  

7.4.1 输配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管径、内压、外部荷载和管道敷设区的

地形、地质、管材的供应,按照运行安全、耐久、减少漏损、施工和维护方便、经济
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则,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等综合分析确定。
  

7.4.2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金属管道内防腐宜采用水泥砂浆衬里。金属

管道外防腐宜采用环氧煤沥青、胶粘带等涂料。
  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以及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它有杂散电流存在的
地区时,为防止发生电化学腐蚀,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或
牺牲阳极)。
  

7.4.3 输配水管道的管材及金属管道内防腐材料和承插管接口处填充料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
准》

GB/T17219 的规定。

  

7.4.4 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处、分叉处、管道端部堵头处,

以及管径截面变化处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转弯角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
接口摩擦力,以及管道埋设处的地基和周围土质的物理力学指标等因素计算确
定。
  

7.4.5 输水管(渠)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应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闸)门。输水管道尚应按事故检
修的需要设置阀门。
  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

  

7.4.6 当输配水管道系统需要进行较大的压力和流量调节时,宜设有调压

(流)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