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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4.0.3-2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人·d)]

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用水情况

分区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260~410 210~340 240~390 190~310 220~370 170~280

190~280 150~240 170~260 130~210 150~240 110~180

170~270 140~230 150~250 120~200 130~230 100~170

  注:

1 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 100 万及以上的城市;

  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

50 万及以上,不满 100 万的城市;

  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

50 万的城市。

  

2 一区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江苏、安

徽、重庆;
  二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
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 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4 当采用海水或污水再生水等作为冲厕用水时,用水定额相应减少。

  

4.0.4 工业企业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大工业用水户或经济开发

区宜单独进行用水量计算;一般工业企业的用水量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结合现有工业企业用水资料分析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 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0.6.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浇洒道路用水可按浇洒面积以

2.0~3.0L/(m2·d)计算;浇洒绿地用水可按

浇洒面积以

1.0~3.0L/(m2·d)计算。

  

4.0.7 城镇配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一般可按本规范第 4.0.1 条的 1~3 款水量之和

10%~12%计算,当单位管长供水量小或供水压力高时可适当增加。

  

4.0.8 未预见水量应根据水量预测中考虑难以预见因素的程度确定,一般可

采用本规范第

4.0.1 条的 1~4 款水量之和的 8%~12%。

  

4.0.9 城市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供水系统布局,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
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

1.2~1.6;日变化

系数宜采用

1.1~1.5。